(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上交所和深交所消息,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发布了新修订的评价和考核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在保持原规则体系基本稳定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规则科学性、有效性,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以充分发挥信息披露评价和考核的正向引导作用。
总体来看,沪深两市发布的新指引均以深化分类监管为导向,聚焦于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同时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创优驱动力。比如,上交所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一方面加大对评价结果为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对A类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并加强与并购重组、再融资等的关联;另一方面,强化对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对D类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加大事中监管力度,并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深交所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对评价结果A类公司和D类公司有相似分类监管原则,同时调整了信息披露考核的加减分标准。首先将考核基准分调整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需解决的新问题,新增部分加减分项目;通过加分项鼓励公司创新信息披露形式,参与共建良好市场生态;通过减分项强化监管上市公司不充分、及时披露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可能对股票交易造成影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此外,上交所着力构建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长效机制,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清晰、提升定期报告可读性与实用性、运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设置更具针对性的要求。比如,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主动披露公司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披露并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深交所构建科学评价体系,进一步梳理整合,将考核内容分为规范性及有效性两个层次,同时细化考核要点,增强规则的可执行性。规范性方面,专设条款强化信息披露的业务操作规范性要求,并细化相关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机制并有效运行;有效性方面,新增条款督促上市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针对性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及有效运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沪深两市不断健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将有助于持续培育壮大反映高质量发展的上市公司群体,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更好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赋能高质量发展。(实习生胡琦兰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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